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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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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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按「土地權利書狀為他人持有,經法院判決該權利書狀應交還原所有人確定,原所有人仍未能索回該權利書狀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提出該確定判決書辦理書狀補發登記。(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修正後為第155條)…」為內政部75年9月3日台(75)內地字第43340號函釋在案,有關您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權狀被他人拿走要如何拿回土地權狀,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註二)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免印鑑證明):
1.1當事人(義務人)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登錄, 1.2.由地政士(即代書)、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 1.3.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線上聲明登錄表,併同其他文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關送件,即可不必再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或先申請印鑑證明,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歡迎多加利用!詳情請洽內政部地政司連結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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