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 -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註一)
-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註二)
-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 印鑑證明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
| - 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全文檢索「拋棄繼承」];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死亡證明書,及拋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
- 拋棄繼承人(即聲明人)印鑑證明書。(各聲明人均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份,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亦須申請,且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
-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個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事-0499 家事其他網頁參酌;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 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註三) ※管轄法院: 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拋棄繼承時間: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須備「拋棄繼承聲明狀」,以拋棄繼承權人為聲明人,共同具名聲明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1174條)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民法1176條第7項) |
| -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 繼承系統表一份
-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其他:如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 請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申報完畢後請持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 (詳註四)。 |
| - 持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遺產稅繳納。
- 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繳納印花稅。(詳註四)
| -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辦
- 土地稅法第5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之不動產,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清(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並至不動產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
- 其他: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詳註四)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分割協議書
- 繼承系統表
- 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除戶戶籍謄本
-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影本請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並加蓋稅捐查欠稅。
- 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規費單
- 其他: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 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 |
※(註一)戶籍謄本: - 被繼承人:請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另被繼承人(即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以流水編號登記者,請另檢附載有與地籍資料相同之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 繼承人: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
※(註二)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免印鑑證明): 1.1當事人(義務人)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登錄資訊 1.2.由地政士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 1.3.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線上聲明登錄表,併同其他文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關送件,即可不必再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或先申請印鑑證明,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歡迎多加利用!詳情請洽內政部地政司連結數位櫃臺 - 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法公證、認證者。
- 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法由地政士(即代書)簽證。
- 其他: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
※(註三)關於如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註四)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注意事項: - 因法令俱進、個案情況樣態多元,本內容流程及相關文件,僅供參考,涉及各機關相關規定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建議您可先洽辦原主管機關,以節省您寶貴時間。
- 貼心提醒您,繼承登記申辦期限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逾期加計登記罰鍰。超過1年未申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查明後,公告3個月後,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專區】
- 檢附之戶籍謄本得為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