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契稅申報書
-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請持正本影本至稽徵機關請查欠工程受益費並加蓋完稅章)
- 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印章
- 建物登記謄本(主建物無公設者無需檢附,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 坐落於高雄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 查欠工程受益費(稽徵機關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辦理)
- 如法拍無取得建物則無須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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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 完稅證明(建物契稅單及查欠工程受益費章)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註一)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規費單。
(高雄市地政局地政規費https://landp.kcg.gov.tw/CP/2673/) | 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 |
※(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
- 其他:例如外國人等。(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
※注意事項: - 因法令俱進、個案情況樣態多元,上開流程及相關文件,僅供參考,若涉及各機關相關規定,建議您可先洽辦原主管機關,以節省您寶貴時間。
- 有關「私法人因參與法院拍賣,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請洽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專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1150)。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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