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
- 其他:例如外國人等。(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
※(註二)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免印鑑證明): 1.1當事人(義務人)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網頁https://dc.land.moi.gov.tw/)登錄資訊 1.2.由地政士(即代書)、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 1.3.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線上聲明登錄表,併同其他文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關送件,即可不必再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或先申請印鑑證明,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歡迎多加利用!詳情請洽內政部地政司連結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 - 抵押權契約書書依法公證、認證者。
- 抵押權契約書依法由地政士(代書)簽證。
- 其他: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
※注意事項: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