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報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 土地登記謄本
- 土地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印花稅參考下述)
-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註一)
- 雙方印章
- 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繳納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並查欠地價稅(請於收款銀行公庫等繳納並加蓋行庫收款章及收款人員名章),並於稅單上查欠地價稅並加蓋完稅章
二、申報契稅: - 契稅申報書
- 建物登記謄本
- 建物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影本各1份(印花稅參考下述)
- 步驟4至6請參考土地增值稅
繳納契稅繳款書並查欠房屋稅(請於收款銀行公庫等繳納並加蓋行庫收款章及收款人員名章),並於稅單上查欠房屋稅並加蓋完稅章 三、申報印花稅: - 申報印花稅及繳納印花稅
- 贈與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繳款書繳納,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申報完稅後,併契約書副本送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 1.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者,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2. 土地稅法第5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之不動產,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貼心提醒: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需先經承辦人員加蓋查無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 - 贈與稅申報書
- 土地、建物贈與移轉契約書(請參考下方相關檔案)影本
- 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 各項完稅證明影本 (土地增值稅單、建物契稅單)
- 贈與雙方印章(契約需用印義務人印鑑章)
- 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請洽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辦 |
|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 - 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 其他:詳如(註二)
|
|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贈與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份(契約需用印義務人印鑑章) (正本檢附完稅印花稅票)。
- 土地增值稅繳款(免稅)證明書與房屋契稅繳款書(繳款書需已繳納並加蓋行庫收款章及收款人員名章,且加蓋查欠地價稅與房屋稅完稅章)。
- 印花稅(贈與契約書正本檢附印花稅)。
- 贈與稅繳清(免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正影各1份(註:影本請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贈與人印鑑證明1份。(註二)
- 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註一)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規費單。
(高雄市地政局地政規費https://landp.kcg.gov.tw/CP/2673/) | 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註三)。 |
※(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
- 其他:例如外國人等。(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
※(註二)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免印鑑證明): 1.1當事人(義務人)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網頁https://dc.land.moi.gov.tw/))登錄資訊 1.2由地政士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 1.3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線上聲明登錄表,併同其他文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關送件,即可不必再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或先申請印鑑證明,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歡迎多加利用!詳情請洽內政部地政司連結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 - 契約書依法公證、認證者。
- 契約書依法由地政士(即代書)簽證。
- 其他:詳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
※(註三)登記案件跨所受理項目: 除下列情形者外,均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辦: -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 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 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注意事項: - 因法令俱進、個案情況樣態多元,上開流程及相關文件,僅供參考,若涉及各機關相關規定,建議您可先洽辦原主管機關,以節省您寶貴時間。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