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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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土地增值稅:
二、申報契稅:
繳納契稅繳款書並查欠房屋稅(請於收款銀行公庫等繳納並加蓋行庫收款章及收款人員名章),於稅單上查欠房屋稅並加蓋完稅章 三、申報印花稅:
| 1.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者,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2. 土地稅法第5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之不動產,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貼心提醒: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需先經承辦人員加蓋查無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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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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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地政局地政規費https://landp.kcg.gov.tw/CP/2673/) | 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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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註二)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免印鑑證明):
1.1當事人(義務人)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網頁https://dc.land.moi.gov.tw/)登錄資訊 1.2.由地政士(即代書)、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 1.3.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線上聲明登錄表,併同其他文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關送件,即可不必再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或先申請印鑑證明,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歡迎多加利用!詳情請洽內政部地政司連結數位櫃臺
※(註三)登記案件跨所受理項目: 除下列情形者外,均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辦: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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