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表
中華民國92年12月10日高巿地鹽三字第0920008975號訂定
中華民國93年04月05日高巿地鹽三字第0930002340號修正
中華民國96年04月25日高巿地鹽三字第0963000158號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11月04日高巿地鹽價字第11470659700號修正
項次 | 項目 | 處理期限〔工作日〕 |
一 | 各類人民陳情案件 | 6日 |
二 | 各類人民陳情案件 | 如上級機關有指定期限者依其指示 |
三 | 各類人民陳情案件 | 案情複雜或須先調查再予回復者,則視案件情況延長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 |
四 | 線上即時服務系統 電子郵件之陳情案件 | 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