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所申辦登記案件 |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8年7月15日起增加開放跨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項目,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辦: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 (二)囑託登記。 (三)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四)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五)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七)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 (八)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九)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不必到土地所在之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方便又省時。
|
2.跨所代為收件服務 |
為減輕民眾時間、費用負擔,高雄市地政服務再升級了!本市除了已推行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可直接由受理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外,其餘尚未開放跨所辦理之登記案件及測量案件,民眾只要將申請案件送到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經服務人員核對送件人身分及收取應納地政規費後,便將申請案件以公文交換或郵寄方式送到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申請人可以不用南北奔波送件,本項措施實施後,將帶給市民更便捷的服務。如果民眾不方便到辦理登記的地政事務所領取登記完畢發給的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也可以選擇由該地政事務所以雙掛號郵寄到家,節省來回領件之時間,但相關郵資依使用者付費原則,須由申請人繳付。(本所當日代收代寄登記、測量案件統一於翌日寄送[不含假日]) |
3.登記謄本: |
為減輕民眾人力、物力之負擔,民眾可就近至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到自己所需要的全國任何地方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
4.地政歷史資料謄本: |
民眾可至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到自己所需要的全國之地政歷史資料謄本(日據時期之登記簿、土地台帳、光復後登記總簿及電腦化前之人工登記簿等)。 |
5.地籍圖、建物平面圖謄本: |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提供民眾申請地籍圖形、建物平面圖(建物測量成果圖)資料,民眾可就近至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到自己所需要的全國各地政事務所的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 |
6.英文不動產證明核發: |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99年12月27日起,開辦跨所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核發作業,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其他縣市則提供代收代寄服務。 |
7.信託專簿跨所申請: |
為擴大跨所服務之範圍,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6年6月19日起,開辦跨所信託專簿申請作業,民眾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
8.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 |
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