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突破行政轄區藩籬,節省民眾往返時間與花費,本市:
-自103年3月10日起與金門縣、澎湖縣、連江縣
-自103年6月20日起與台東縣、花蓮縣及宜蘭縣
-自103年12月1日起與屏東縣
-自104年3月25日起與臺北市、臺南市
-自104年4月7日起與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
已推廣至全國各縣市政府之各地政事務所合作辦理登記、測量案件代收代寄便民服務作業,高雄市以外轄區之不動產案件皆可就近至高雄市任一地政事務所送件,由服務人員核對送件人身分及檢查應附文件後,將申請案件郵寄(郵資需由送件申請人支付)至所轄縣市之地政事務所,申請人免親自到該地送件。(本所當日代收代寄登記、測量案件統一於翌日寄送[不含假日])
同樣的,如果其他縣、市民眾申辦高雄市轄區之不動產登記、測量案件,亦可由該地之登記機關代收代寄,突破行政轄區藩籬,節省民眾往返時間與花費。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另為擴大服務項目,自104年11月3日起與全國各縣市政府合作辦理代收服務項目如下:(1)土地登記、(2)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3)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4)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5)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6)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7)人工登記簿謄本、(8)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9)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10)代理人送件明細表、(11)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12)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本項服務措施代收機關僅核對申請(報)人或代理人之身分並檢核申請案件之申請(報)書之附繳證件、委任關係、聯絡方式、其他應勾選或填寫等欄位是否填載正確及該申請書上印章是否缺漏。申請案件應繳納之地政規費,將由轄區登記機關收到案件後,通知申請人利用匯款或線上繳費方式繳納;如案件經審核結果需補正或駁回者,亦由轄區登記機關辦理連繫。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洽詢,電話07-3368333轉2138,或向本所洽詢,服務電話07-5216680轉102,將有專人提供詳盡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