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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規範與回覆時間 1.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的權益,並有效運用行政資源,請您提供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市話、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及具體內容,方便機關迅速處理,若經查證所留個資並非屬實,辦理機關得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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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儘量以一件意見信箱反映一件事情,以利案件處理,若有二件以上事情,請分別發送。
4.建議事項請求簡潔、明確,並以真實案件為限,本所不受理非理性情緒發洩、漫罵及惡意檢舉之案件。
5.原則上回覆期限為六個工作天(不含週六、週日及例假日或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之停止上班日),本所得依案情複雜程度辦理展期。
6.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