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檔案應用
問: |
何謂檔案應用? |
答: |
檔案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2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準備檔案、還卷等事項。 |
問: |
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為何? |
答: |
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為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 |
問: |
何人可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
答: |
依行政程序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一般民眾、法人、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問: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
答: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檔案資料為本所保管者,則向本所提出申請。 |
問: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
答: |
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表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所檔案民眾閱覽室應用。 |
問: |
如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
答: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
問: |
申請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
答: |
1.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收費新臺幣3元。 3.如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
問: |
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 |
答: |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
問: |
申請檔案應用範圍有何限制? |
答: |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2、有關犯罪資料者。3、有關工商秘密者。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問: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那些事項? |
答: |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3、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4、擅自將檔案帶離指定處所。5、擅自進入檔案作業或保管處所。 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所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問: |
檔案應用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 |
答: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止。(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
問: |
本所答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為何? |
答: |
依「本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自受理日起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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