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問與答

問: | 繼承系統表的「標準」切結語為何? |
答: | 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另外,順便告訴各位,使用在稅捐機關拿的繼承系統表辦理繼承登記時,該表格通常有以下2誤漏: (一)切結語缺漏「致他人受損害者」。 (二)表尾立表人應為土地登記之「申請人」(寫「繼承人」也可以接受啦),但稅捐機關之繼承系統表因應稅捐之需要,表尾通常印製為「納稅義務人」。 |
問: | 繼承系統表常見誤漏? |
答: | (一)格式不對。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出生別或稱謂漏寫或寫錯。 1.婚生子女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 2.養子女以「養子、養女」表示,不列其生家之出生別。 3.如果涉再轉或代位繼承,有孫子女為繼承人時,孫子女亦以其出生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不以「孫子、孫女」。 (三)繼承情形(繼承、拋棄)未填寫。 1.切結語誤漏(標準切結語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2.立表人應為「申請人」(寫「繼承人」也可以啦,不過寫「納稅義務人」,就太離譜了)。 3.立表日未寫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日。 (四)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住址(非法令規定系統表應記載事項,可省略) |
問: | 遺產分割協議書常見補正問題? |
答: | (一)誤漏列繼承人 1.拋棄繼承權者,已非繼承人,自不應列入協議書及參與協議。 |
問: | 繼承人因故無法全部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
答: | 為便於釐清地籍與稅籍資料,現行相關稅法及登記法令已配合修正或簡化,如部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因案通緝、遺產稅總額龐大無法繳納...等原因,致繼承人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1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於法定期間6個月內,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先申辦公同共有之登記,可避免被政府列冊管理而公開標售。 |
問: | 分割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應該由何人列名及簽章? |
答: | 分割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只要由「申請人」列名及簽章就可以了!所謂「分割繼承之申請人」,是指該分割繼承登記中,登記清冊所列不動產之繼承人囉。 例如:被繼承人A,繼承人有B、C、D、E4人,其中B繼承人繼承高雄市鹽埕區之不動產、繼承人C繼承高雄市三民區不動產、繼承人D、E分別繼承股票及現金,則在本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時,申請人為「B」,在三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時,申請人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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