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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業務問與答

參、實例篇
問: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者,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答: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者,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合,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8.17.臺財稅第35797號)
問: 我的房子是自己住的,現在想要把它賣掉,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答: 土地所有權人出賣其自用住宅用地,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份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份,且該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增值稅,但此優惠稅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一生以一次為限。
問: 我在A地有一個房子是自己住,另外在B地也有一個房子是給雙親住,兩個房子可否皆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 只要您的房子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且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在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七公畝部分,皆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平均地權條例第20條)
問: 我的房屋土地面積和鄰居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卻比鄰居貴?
答: 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該在每年9月22日前申請,要件為: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檢附戶口名簿、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向稅捐處或稅捐分處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一般人以為土地只要是住家用的,不必提出申請,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所以沒有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因此,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才可以適用,否則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稅額相差甚鉅,所以民眾如符合規定,一定要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問: 我於12月30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於1月29日向稅捐單位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請問應適用那一年度的公告現值?
答: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問: 親友或其學童寄居戶內,如確無租賃關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答: 土地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戶內有親友設籍,或係為子女教育關係,實際未居住該地,如查明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應准按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