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登記名義人權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民眾申請住址隱匿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登記機關,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https://dc.land.moi.gov.tw/)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