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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如附檔),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如附檔),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