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產權測繪登記流程簡化
秉持便民的精神,內政部增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3條,讓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可針對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繪製「建物標示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需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並擴大便民效益,內政部增設「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便民服務網」,內有建物測量繪圖軟體及教學影片,期望能使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可熟習相關軟體及服務網使用方式,以節省人力及時間,加速案件辦理期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