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冊
土地臺帳
土地臺帳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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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臺帳
土地臺帳為日本政府據台期間徵收地租(稅賦)之依據。
土地臺帳當稱為最早之地籍簿冊,已似簡略之登記簿。
土地臺帳謄本其性質與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尚屬有別,無登記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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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臺帳內頁 |
查閱方式:依段別及土地番號順序編成冊,一土地番號一登記用紙為單位,依時間順序逐次編列與地租有關事項。
如有共業(共有),應再參閱連名簿。
如地目等則為建物敷地(建物基地)則可能有地上建物,可逕以土地番號查建物見出帳調閱建物登記簿,瞭解建物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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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
日據時期於明治38年,實施「台灣土地登記規則」,此乃土地登記重大變革,屬於權利登記制。大正11年,實施「內地延長主義」,但親屬、繼承有特殊習慣者,沿用之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屬契據登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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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封面標示高雄市北野町壹丁目) |
所屬單位為當時之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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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題部(土地表示):即"標示部" |
甲區:所有權部(業主權) |
乙區:他項權利部(典權或胎權) |
記載登記日期、標示地號、地目、面積及分割、合併情形。 |
記載登記次序、登記日期、所有權人姓名、住所。 |
記載登記次序、登記日期、原因日期、債權額、存續期間、典權人、共同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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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見出帳
即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地號(地號母號)索引簿(類似收件簿、目錄簿)。
日據登記簿依段別按登記番號〈收件號碼〉順序編成,因非活頁裝訂,同一番號另加續頁記載需移至其他簿冊,致無法按番號順序編列,故建立見出帳為索引簿。 |
土地登記見出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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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建物登記簿
日據時期建物之登記方式,無如今日街路門牌設置,係以戶籍配合土地番號登記,故土地番號相當於現今之門牌地址,查詢時以土地番號查建物見出帳中登記簿的位址。
見出帳中之建物番號並非建物建號,係住家於其門戶懸掛記載戶主姓名之標記牌,亦稱「戶主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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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建物登記簿(封面標示高雄市北野町建物登記簿) |
所屬單位為當時之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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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題部(表示):即"標示部" |
甲區:所有權部(業主權) |
乙區:他項權利部(典權或胎權) |
記載登記日期、建物敷地地號、式樣、構造、面積及附屬建物。 |
記載登記次序、登記日期、取得原因、所有權人姓名、住所。 |
記載登記次序、登記日期、原因日期、債權額、存續期間、典權人、共同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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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登記見出帳
建物登記見出帳如日據時期建物登記簿索引簿(類似收件簿、目錄簿)。其登載一如土地分合見出帳非按番號順序編列,係以敷地番號(基地番號)數字首碼數字〝一之部〞、〝二之部〞序歸類。 |
建物登記見出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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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共有人連名簿
共有人連名簿封面 |
共有人連名簿內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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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所有權為數人共有時之共有人名簿(即所謂共業土地),記載各共有人取得或移轉情形。
惟日據連名簿僅補充共有人取得或移轉原因,不似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簿將共有人詳情全賴「共有人名簿」記載。 |
臺灣光復後之土地登記簿冊
繳驗憑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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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驗憑證申報書封面 |
繳驗憑證申報書 |
台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俗稱總登記申報書。
法令依據:「臺灣地籍釐整辦法」及「臺灣省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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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簿(舊簿)
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總簿又稱舊簿,大致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是現行登記簿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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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簿(舊簿)-封面 |
標示部及所有權部 |
他項權利部 |
土地登記總簿建物標示部(舊簿)
土地登記總簿建物標示部封面 |
土地登記總簿建物標示部內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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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名簿(舊簿)
共有人名簿封面 |
共有人名簿內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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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簿將共有人詳情全賴「共有人名簿」記載;
不似日據時期之共有人連名簿僅補充共有人取得或移轉原因。 |
電子化前土地登記簿(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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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前土地登記簿封面 |
電子化前土地登記簿標示部 |
電子化前土地登記簿又稱新簿,有別於光復初期時的舊簿,此時期仍為人工手抄作業,尚未進入電腦時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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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前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 |
電子化前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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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前建物登記簿(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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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前建物登記簿封面 |
電子化前建物登記簿標示部 |
電子化前建物登記簿以橫式裝訂,與土地登記簿明顯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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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前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 |
電子化前建物登記簿他項權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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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地政資料電腦化,以加速作業處理流程,人工登記簿於民國80年10月起陸續因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而分批截止記載,不再異動。
電腦化後改以「異動索引」及「異動清冊」紀錄土地異動沿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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