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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案件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公告
一、 公告期間:3個月。
二、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請於公告期間內檢附合法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 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登記。
四、 公告事項正本:張貼本所公告欄。
五、 公告內容摘要如下:
﹝相關公告資料以本所登記公告為準,本資料僅供參考。﹞
地籍清理案件
申請人 收件字號 地段 地號 建號 權利範圍 公告起迄日
孫先進 112年鹽地字第007390號 旗港 819、908 1/1 112-04-20~11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