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30264462號
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