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260396號
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附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
部長 劉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