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地政學堂 | |
| 註1 | 何謂逕為分割? | |
| 答 | 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或因應國防、交通等需要,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辦理之土地分割。實務上,地政事務所在接到囑託逕為分割的公文時,會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逕為分割的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因為分割後新增地號的土地,和原本母地號的土地面積加起來,還是等於原來的土地面積,產權也沒有變動,所以對民眾的權益並沒有影響。逕為分割後,地號面積會有所變更,地政事務所在辦理逕為分割登記後都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民眾可以攜帶公文、原土地所有權狀及身分證明文件來地政事務所換發權狀,若沒有時間馬上來換狀,也沒關係,日後若需辦理土地登記業務時,一併換發就可以了。(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 |
註2 | 寺廟為登記權利主體時,該如何辦理土地登記? | |
| 答 | 依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規定:已為寺廟登記之寺廟,得為登記權利主體。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寺廟登記證。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附。 (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寺廟登記證,指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一定期限內辦理不動產更名或移轉登記用之寺廟登記證。 (二)未經註記為私建或公建寺廟之寺廟登記證。 寺廟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時,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寺廟印鑑證明書,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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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 何謂地籍圖重測? | |
| 答 | 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科技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自有賴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建立地籍測量成果,才能確實保障合法權益。地籍圖重測之作業程序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結果公告、異議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故重測後土地之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後計算之結果,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其財產範圍並未變更。(資料來源:高雄市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 值 日 生 :鹽 埕 地 政 |
註4 | 何謂公有土地? | 事 |
| 答 | 依土地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有土地土地登記完畢後,免繕發權利書狀。 | 務 所 |